本帖最后由 忏情记 于 2019-12-4 10:55 编辑 家里的手机全是华为的,但这件事,绝对是华为的错!
270天,是开玩笑的吗?敲诈罪和2N3N4N甚至100N都有本质的区别,谈不拢你就不给呗,告人家敲诈?这就是诬告!诬告陷害罪!
说谎的成本太低,自己摔倒在地的老 ...
lsnowchan 发表于 2019-12-4 08:51  并不涉及劳动法,现在有争议的是华为报案是否涉嫌诬告。
就目前从报道所掌握的情况来看,华为与李某协商离职,最终以2N方式达成协定,事后华为发现协商过程中存在威胁成份,认为2N方式是李某通过威胁所取得的结果所以举报,公安受理并侦查后提交材料到检察院起诉,但检方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而不予检控。在公安侦查、检察院审查期间对李某的人身限制是公检方面所作出的行动,与华为无关。
那么,李某作为当事人认为存在诬陷的话,应该走法律程序,交由法律认定和裁决,华为方面也有这方面的建议。
至于证据不足是否构成诬告、诬陷,或者不足到什么程度才构成诬告、诬陷,这是个法律问题,专业人士才能分判,华为的法律团队也应该有能力判断。按照一般理解,只要没有捏造、虚构、歪曲事实或者提供伪证,应该不属于诬告之列,否则,举报犯罪的风险太大,成本太高了。 |